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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自2016年11月以来,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愈加严格,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资料,通过材料对项目的说明论证进行审批。公司树充分理解审批部门的着重关注点及不同阶段审批过程的不同政策倾向,同时具备编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丰富经验。我们不仅境外投资尽职调查报告编写符合,并提供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材料的编写服务,有能力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部分严查投资类型

境外直接投资会被严查:如:合伙企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如无法说明具体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申报分类

项目类型申请企业投资额<3亿3亿≤投资额≤10亿投资额≥10亿敏感项目
中央企业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报国家发改委

不分限额,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

1、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

3、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地方企业省级发改委备案由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给委备案由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 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关补充材料(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③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备案流程

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办理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 2018年3月起执行)

  • 适用对象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 受理机构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 备案申请表附件内容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2、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4、投资主体相关决策文件;5、项目尽职调查报告;6、其它支持性文件。

  • 备案流程

境外投资尽调报告编写服务

  • 客户提供

    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企业需提供该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境外投资项目,企业需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

  • 公司树服务

    由公司树服务根据要求编写符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地方主管部门法定形式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报告。

  • 报告编写价格

    具体价格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而定。

用于境外投资备案的尽调报告工作流程

  • 确定合作

    签署项目合同

    签署保密协议

    支付项目首付款

  • 项目启动

    建立项目组

    提交准备资料清单

    双方确定对接人

  • 报告撰写

    根据项目方所提供资料撰写报告

    根据发现问题提供可操作的解决建议

  • 跟踪回访

    完成可视化书面报告向企业决策层进行汇报

    针对报告内容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 项目完结

    报告验收合格后企业支付尾款

    企业用于上报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发改部门网上备案

公司树可代为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申报,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 登陆备案系统
    通过国家发改委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登陆
  • 企业用户名注册
    中央企业用户注册申请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地方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省发改部门受理
  • 提交项目备案资料
    各类企业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备案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纸质备案材料另行报送。
  • 相应机关受理及审查
    备案系统会根据项目及企业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部门受理。
  • 告知审查结果
    对填报材料不符要求的,发改部门及时反馈要求补求修正;对已通过或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告知结果。通过备案审核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商务部门网上备案

公司树可代为办理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申报,根据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将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核准及备案流程

备案

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核准

提交核准材料,如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等。

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外汇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13日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1日生效),自2015年6月1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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